京国税函〔20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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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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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退库办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1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鉴于退税审批资料中的《退款申请书》已包含退税审批内容,各局收入核算科将《退款申请书》与《税收收入退还书》以及需提交国库的其他留存退税资料装订留存即可。
二、由于税款退库办理涉及征收部门、税政业务部门以及收入核算部门,因此各局相关科室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税款退库工作。
201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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