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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83
核心提示:云地税发〔2009〕19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8-28
云地税发〔2009〕1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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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云地税发〔2009196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6年来地税部门代征在滇电力企业水资源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按照省政府规定,自2009101日起,地税部门不再负责在滇电力企业水资源费代征工作。

二、各地要对2004712009630在滇电力企业水资源费欠费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做到欠一户清一户,确保征收到位。今年,省局仍将此项工作纳入“六好”考核范围。

三、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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