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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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10〕4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29
甘国税函发〔201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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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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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 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rar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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