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额度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190
核心提示:大地税函〔2004〕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2-23
大地税函〔2004〕2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23
|
|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有关规定和大连市统计局《2003年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2003年我市“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为17561元”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数额不高于53000元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