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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4〕30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4-02-13
京国税发〔2004〕3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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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一条失效,市局补充内容第二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意义。要使广大干部认识到,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关系到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文件精神。
 二、坚决贯彻落实涉农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在认真学习理解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等文件精神,把中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落实到实处。
    (二)要严格贯彻执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各项政策,检查本局工作是否已执行到位,确保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各项政策充分得到落实。
    (三)坚决贯彻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要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局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组织学习并将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将在3月上旬对各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20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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