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粤地税发〔1999〕25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12-22
粤地税发〔1999〕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2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凡2000年1月1日后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律全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税发[1999]181号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