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9〕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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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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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凡2000年1月1日后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律全额按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税发[199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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