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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83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3]160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3-09-25
京财税[2003]16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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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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