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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桂地税发〔2002〕17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5-15
桂地税发〔2002〕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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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的规定,现对旧城改造征用居民房屋个人取得的补偿费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补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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