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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汇总缴纳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2〕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2-01-23
深国税函〔2002〕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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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管理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汇总缴纳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油发[2002]2号)文悉。经研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同意深圳市城市商业银行所代扣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从2002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由总行汇总向你局缴纳,总行在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必须分别注明各汇缴单位的代扣税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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