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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地税发〔2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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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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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现将若干政策明确如下: 
                一、 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问题 
            为了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对实行工资、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差旅费、电话电报费、业务洽谈会等与购销业务有关的费用,实行包干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销售大包干方案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包干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销售大包干”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3%以内。 
                二、 关于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扣除问题 
            各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确定统一的税前列支标准。 
                三、 对各类事务所的出租车费、培训费,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 
                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及风险抵押金,报经各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据实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 
                五、 关于弥补亏损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投资分回的利润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能用联营分回利润弥补亏损。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换投资者后取得的利润,不能弥补更换投资者以前发生的亏损。 
                六、 关于临时劳动用工问题 
                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临时劳动用工或由劳动部门认可的临时劳动用工,其工资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标题一“关于实行销售大包干问题”内容废止;标题四、六,已被辽地税发【2002】93号文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