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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70
核心提示:吉地税函〔2001〕1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1-12-17
吉地税函〔2001〕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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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我们认为: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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