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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5
核心提示:京财税[2000]22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1-21
京财税[2000]22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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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继续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免税政策,即: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对华贷款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该机构驻北京代表处常驻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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