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养老金专用帐户所取得的利息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269
核心提示:津国税所〔2000〕10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0-19
津国税所〔2000〕106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19
|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科研所,税务师事务所,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邮政储汇局:
市局于2000年7月12日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储蓄机构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帐户”取得的利息是否征税问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明确答复:该个人“养老金专用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基本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中的免税规定,应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此,请各单尽快将总局精神通知各代扣代缴单位,对该帐户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