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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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陕地税发〔2000〕22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0-08
陕地税发〔200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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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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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按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扣除。但相关费用不得再重复扣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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