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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粤地税发〔2000〕2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9-22
粤地税发〔2000〕2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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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律师取得的分成收入,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统一按30%的比例扣除办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其他不再予以单项扣除。
     二、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及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粤地税发[1999]324号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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