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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52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10〕1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5-24
深国税函〔2010〕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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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基层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种情况的,外贸企业必须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原件,《已报税证明单》必须由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公章,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已报税证明单》上签署意见:“情况属实,未申报抵扣”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对属于《通知》规定的第一、二种情况的,外贸企业提供的发票其他联次复印件,均需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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