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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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税函〔2000〕5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01-18
国税函〔200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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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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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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