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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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深国税发〔1999〕5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9-11-04
深国税发〔1999〕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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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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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区、区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离岸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个人存款利息是否征税问题。
离岸银行储蓄机构属于银行设立在我国境外的银行储蓄机构,凡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不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二、关于个人用于投资股票的存款利息是否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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