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9〕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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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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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税费和法定费用先后顺序问题,各地执行中做法不一。为了统一政策、强化征管。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计算每月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扣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金、教育费附加和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月1次扣除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可下次扣除)后,再按税法规定减除法定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比例税率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