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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市国税局关于办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京商务资字〔2010〕3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4-28
京商务资字〔2010〕3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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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办理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
  (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44号)
  二、申请资格及条件
  经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并应根据其设立时间,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书(见附件1);(正本1份)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见附件2);(正本6份)
  (三)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份)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六)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七)企业研发总投入和研发经费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正本1份)
  (八)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3);(正本1份)
  (九)采购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4);(正本1份)
  (十)采购国产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5);(正本1份)
  (十一)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6);(正本1份)
  (十二)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向市商务委报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北京海关等审核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采购进口设备的免/退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联 系 人:张立新  陈 静
  联系电话:85163021  65248603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0号(办公大厅24号窗口)
  附件:1.申请书
201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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