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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30
核心提示:京地税个[1998]25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6-08
京地税个[1998]2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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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京税函[1998]28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信用社在转制为重庆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渝地税发[1998]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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