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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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甘国税函发〔2010〕9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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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1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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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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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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