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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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地税个[1998]4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1-21
京地税个[199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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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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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律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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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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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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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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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至10元/月
父母双方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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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91)1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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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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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方各4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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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行(94)2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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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差旅费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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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区20元/天,特殊地区
3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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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行(95)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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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误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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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2角/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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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行(94)2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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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副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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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族7元5角/月
回族9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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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8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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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火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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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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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行(96)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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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津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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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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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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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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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月父母双方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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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财行字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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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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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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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五字(9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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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院士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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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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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9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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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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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110元/月
局级80元/月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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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财字(97)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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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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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年月
均工资的5%交存;事业单位被
保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总额的3%
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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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96)1号令
京人发(9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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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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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均
工资1%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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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95)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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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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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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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94)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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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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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
的5%—10%交存(95年为5%,到
2000年逐年增至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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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9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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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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