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7〕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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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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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分)局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所涉及各类财务及税款征收问题应依照上述《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的,经市局研究,先在东城、崇文、宣武、延庆四个区、县局进行试点。其试点区、县局建帐过程所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各类业务问题按市局另行部署的有关意见和要求执行。 三、对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实行建帐建制征收管理,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1997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