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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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二字[1997]第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7-01-03
鲁地税二字[1997]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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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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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滨地税所字[1996]第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有关规定,养鸡收入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养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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