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个〔1996〕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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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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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负担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
1、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1-税率×(1-20%)]………①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②
公式①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②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二、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不含税收入额在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 数)÷(1-税率)………③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④
公式③中的税率,是指不含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④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三、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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