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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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大地税个〔1996〕1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13
大地税个〔1996〕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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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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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另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接此文以前已按原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计算征税的,不再按此办法进行调整,尚未征收入库的,按此文件规定计算征税。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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