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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鲁地税所字[1996]第13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8-21
鲁地税所字[1996]第1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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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标准、补贴和津贴的税务处理以及上述规定的执行时间,请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6]第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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