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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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冀地税发[1995]8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11-17
冀地税发[199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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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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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几个政策问题通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个人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时可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单位对个人实行医药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医药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承销各种奖券如福利奖券、体育奖券等,取得的承销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各类私人办学收入暂参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扣除费用后的所得 (小包干的再加上每月发放的工资奖金) 按工薪所得项目,并按所属期限每月扣除 800元后确定计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费用扣除标准如下:
(一) 各种凭证合法、齐全的,可按凭证据实扣除费用。
(二) 凭证不全不能据实扣除的,最高按60%扣除费用,具体扣除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包干办法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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