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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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税函发〔1990〕133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0-10-30
国税函发〔199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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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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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
1990年10月4日粤税发〔1990〕552号《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的台湾雇员取得安家费收入应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有限公司的台湾雇员按月从公司领取的补助性质的安家费,属于其每月提供劳务收入的一部分,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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