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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8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京财税〔2011〕55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4-25
京财税〔2011〕5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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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企业签订的符合条件的境内技术转让合同,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登记;跨境技术转让合同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进行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境内技术转让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附送经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跨境技术转让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附送加盖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技术进出口、软件出口合同登记专用章(以下简称“出口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发生合同数据变更,还应附送加盖出口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出口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复印件)。
  三、财税[2011]111号文件不发前已办理减免税、但不符合文件规定技术范围的企业,应在2010年汇算清缴期内更正相关年度申报并补缴税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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