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认定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厂)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厦经环资〔201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1-12
厦经环资〔201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12
 
字体: 【】 【】 【

 

湖里区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认定名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3233号)精神,经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公示,认定厦门市环境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厂)1×6MW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止。请企业接通知后到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认定证书。相关财税部门依据企业持有的认定证书和有关规定办理减免(退)税手续。
    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联系电话:5397556。
     市经发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循环经济 认定 通知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