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吉国税函〔2010〕25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29
吉国税函〔2010〕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9
 
字体: 【】 【】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局调研和各地反映,发现个别地方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过渡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将优惠政策原原本本落实到位,使企业充分享有税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二、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和过渡过程中,对个别企业借机逃税、骗税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依法追缴税款。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和过渡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