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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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赣地税发〔2010〕1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8-04
赣地税发〔2010〕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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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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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县(市、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执行。
二、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的认定由其总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执行。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县(市、区)设立的项目部,凡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回总机构所在地缴纳,暂不实行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县(市、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凡未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对纳税人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申请,不符合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开具。对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后续管理。要坚决杜绝或防止纳税人钻税收政策空子或因税务部门征管不到位而造成少缴或漏缴企业所得税现象的发生,确保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
六、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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