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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99
核心提示:赣国税函〔2010〕18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6-12
赣国税函〔2010〕1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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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前,应向主管(监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备案或虽提请备案但未能获得主管国税(监管)机关备案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二、金融机构提请备案资料包括农户贷款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申请表》、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险公司提请备案资料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保单以及保费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汇总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农户小额贷款户数过多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户数过多的纳税人,其应提供的农户贷款证明材料或保险业务保单资料,可由主管(监管)国税机关随机抽取而定。主管(监管)国税机关抽查后,若发现有不符条件的农户贷款或保险业务,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所有的农户贷款的证明材料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保单,主管(监管)国税机关再逐一核实。
        三、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监管)国税机关报送资料提请备案。备案权限、程序和职责参照赣国税发〔2010〕62号文件执行。
        四、鉴于总局文件下发较晚的特殊情况,对纳税人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未及时申请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备案的,允许纳税人补充申请备案和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未经主管(监管)国税机关备案而自行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补充申请备案,主管(监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允许其享受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应追缴相应税款。纳税人补充申报备案时间截止2010年8月31日。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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