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字〔201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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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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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
转让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股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双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该项交易收入的实现,并按规定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广西中金矿业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泉州市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转让武宣县盘龙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所取得的所得,应在各自的企业登记注册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国税函〔201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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