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1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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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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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总分机构体制的企业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办理,属于国税局管理的总分机构企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如果能够提供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按国税函【2010】39号文件执行,允许其回企业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六日
其中省局补充内容第二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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