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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京国税函〔2009〕19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6-10
京国税函〔2009〕1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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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2.0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接收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电子传输系统下发的各类数据并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二、各局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退税机关打印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要及时出具确认,以确保市局能够生成上传数据文件。
   三、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电子传输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
   四、各局负责开具消费税专用税票的税务机关,按照“通知”中第三条的要求每周一从税收征管系统中导出上一周数据文件,传递本局信息中心,由本局信息中心将数据上传至电子传输系统2.0版。
   上传数据文件过程中若出现故障要及时反馈市局信息中心处理。
   五、各局退税机关要及时处理企业已申报退税但无信息的问题,及时受理企业查询信息的申请。
 (一)利用现行电子传输系统2.0版查询出口货物报关单、消费税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数据总局下发情况。
   (二)对于总局已下发但预审无信息的,应核实企业填报是否正确、海关代码是否有变更等。
   (三)对于总局已下发但预审无信息,且不存在企业海关代码变更需由市局查找原因解决的,分别填写《出口报关单核查统计表(总局已下发)》(附表1)、《消费税专用税票核查统计表(总局已下发)》(附表2)、《代理出口证明核查统计表(总局已下发)》(附表3)、《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查统计表(总局已下发)》(附表4),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处)。
   (四)对于总局未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应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缺失原因,是否及时做好电子传输系统2.0版中“外贸企业数据维护(Fa)”的维护。其中,对于利用Fc提出补发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查统计表(Fc数据)》(附表5),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处)协助完成总局下发信息的提取工作。
   (五)对于总局未下发且需要由市局进一步核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消费税专用税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分别填写《出口报关单核查统计表(总局未下发)》(附表6)、《消费税专用税票核查统计表(总局未下发)》(附表7)、《代理出口证明核查统计表(总局未下发)》(附表8),上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处)。
   六、各局要确保信息上传、维护工作准确、及时,核查工作认真、顺畅。
   七、市局将对各局信息上传、维护、核查工作进行监控。对于未按要求进行信息上传、维护的,核查不认真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出口报关单核查统计表(总局已下发)
         2.消费税专用税票核查统计表(总局已下发)
          3.代理出口证明核查统计表(总局已下发)
          4.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查统计表(总局已下发)
          5.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查统计表(Fc数据)
          6.出口报关单核查统计表(总局未下发)
          7.消费税专用税票核查统计表(总局未下发)
          8.代理出口证明核查统计表(总局未下发)

              20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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