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发〔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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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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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10年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 2009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当年度申报表中相关指标符合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直接享受该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