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一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