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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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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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规定应进行清算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需就其清算事项填报《企业所得税清算事项备案表》,并附报清算开始日前的财务会计报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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