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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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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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考虑到财税〔2009〕125号文出台时间的特殊性,我局纳税人执行财税〔2009〕125号文,如涉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可以在2010年1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二、财税〔2009〕125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核准事项,各单位应通过CTAIS征管系统进行核准,相关模块上线时间、表证单书、业务流程等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