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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10〕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1-07
深国税发〔20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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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流程、表证单书等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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