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9〕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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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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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的实际情况,确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名单如下: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大连市中山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西岗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甘井子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旅顺口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金州区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普兰店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庄河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长海县国家税务局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国家税务局 大连花园口经济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