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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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琼国税函〔2009〕2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10-21
琼国税函〔2009〕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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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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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的税务机关为各市、县局。
二、省局正在制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操作规程》并研究纳入征管信息的行政审批系统。在操作规程下发之前,各市县局应先予受理非居民提出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待操作规程下发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三、2009年10月1日起受理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审批机关尚未做出审批决定的,应严格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征税,待审批机关做出准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后,依法办理退税。
四、各市、县局要在年度终了20日前,将全年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情况上报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日常工作中要及时将税收协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纳税人的意见向省局反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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