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9〕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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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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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的准确度和有效利用率,各地国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回头看”工作,对申报质量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看企业年度申报数据(主要是附表及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企业在申报时漏填漏报的各项数据、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过程中,对有误数据采取强行“保存”等非正常手段完成的申报,要尽快通知企业进行补报,由申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企业补充申报资料,在系统中补录或修改相关数据。此项工作各地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之前完成。 二、部分企业完成200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2009年5月31日之前),对出台的新政策对企业申报结果有影响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后,进行补充申报。类似补充申报产生的滞纳金不予加收。(此条失效。失效依据:总局文件) 三、我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年度申报工作已基本结束,截至2009年5月31日,全省企业所得税已申报户数7008户,占应申报户数的94.49%,未申报户数409户,占应申报户数的5.51%(详见附表)。请各地加强对本地区尚未申报企业的催报催缴工作,尽快完成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此条失效。失效依据:总局文件)
截至2009年5月31日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情况
二○○九年六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