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9〕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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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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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生产的豆粕是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钦州大洋粮油有限公司生产豆粕是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钦市国税发〔2009〕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豆粕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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