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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0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津国税所〔2009〕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5-18
津国税所〔2009〕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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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所得税预缴是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均衡入库的重要方式。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总局、市局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入库比例,严格规范预缴申报工作。
    二、统一和规范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
    (一)我市国税系统负责征管的企业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三、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总机构的预缴管理
    加大对总机构预缴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总机构上一年度的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应及时查明原因,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
    加强与企业的信息沟通,认真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深入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确保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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