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9〕391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5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见附表),具体报备程序和要求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规定执行。废止66号文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附表十二)。
已按照66号文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纳税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对照69号文规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做2008年度申报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汇缴期内申报补缴减免的税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