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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1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鲁国税函〔2009〕1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4-30
鲁国税函〔2009〕1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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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做好各项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完善各级汇缴工作措施和工作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水平。
        二、依法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明确规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依法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凡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凡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三、切实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使用,加强对申报数据的审核分析,及时清理修改错误数据,保证汇缴数据准确、完整。
        四、搞好汇算清缴的分析总结。要按照《办法》规定的总结报告内容,认真进行数据分析,摸清税源结构、税收收入变化等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写出有数据、有对比、有分析,有情况的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于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省局。
        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掌握本地执行《办法》情况,有关问题和建议及时总结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总局《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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